一、根据《中共文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批复》(文市机编复〔2024〕14号)精神,成立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新印章。
二、根据《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24〕3号)和《中共文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内设机构及职责的批复》(文市机编复〔2024〕11号)精神,不再保留文山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职能职责由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承担,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原“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印章同时停用作废。
三、根据《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权限的通知》(文人社通〔2024〕54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文山州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由州、县(市)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要求,为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四、因业务需要,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退休核准专用章”,适用范围仅限于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印章印模
2.废止印章印模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