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减免责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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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7.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8.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


2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7.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8.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9.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


3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7.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8.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9.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2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3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006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023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01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