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嘉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董海诉你单位文山嘉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198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且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3日8时30分在文山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五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