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松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余建诉被申请人文山松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娇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5〕36号),因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文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文山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五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