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山市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提高文山市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推进、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文山市投资促进局编制了《文山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方式:0876-3061996
电子邮箱:wsstzcjj@163.com
二、意见反馈时间
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1日
文山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12月12日
文山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号),提高文山市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推进、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在文山市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及本地区产业发展布局,符合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原则。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结合项目涉及权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对招商项目进行全程服务和跟踪管理。市党政主要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的第一责任人,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持续强化“一把手”招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招商项目策划包装、企业背景调查、项目准入评审论证、集体决策、招商协议签订、项目跟踪问效、协议履约、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签约落地。
第二章 项目管理规范
第五条 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进行预审。项目预审主要审查产业政策、用地合法合规性、环境容量、能耗、安全影响评价、企业资信、行业属性、投资实力、投资强度等内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先评估、后决策”,严格落实落后产能或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不招、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招、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不招、只对短期GDP有贡献的项目不招、农民税收益得不到保障的项目慎招、没有精深加工不能形成产业链的项目慎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充分评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确保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并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抓实招商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确保项目落地投产。
(一)项目储备。各乡(镇)、街道及行业管理部门应突出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聚焦绿色铝、现代农业、三七中药材、康养旅游四大重点产业,盘活储备资源和存量资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论证项目土地资源、资金、人才、基础设施、政策等保障要素,每季度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供一批新的招商项目,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充足。
(二)背景调查。在确定投资意向的基础上,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投资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程度、股权结构、投资人基本信息等有关情况,并形成企业背景调查报告。
(三)合作洽谈。在招商引资洽谈过程中,紧扣政策,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集体洽谈,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把关,对产业政策、投资能力、投资强度、经济效益、资源利用、就业贡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问题科学论证,避免决策风险和重大失误,防范引进假商、伪商、劣商。
(四)项目决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流转、退出或变更等方面,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按照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执行,确保项目准入依法依规、集体决策科学严谨。
(五)协议审查。各乡(镇)、街道或行业管理部门草拟协议,按照“征求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决策→正式签约”的流程进行审查。主要对项目协议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项目投资方信息、投资概算(固投项目需要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内容、选址用地、建设周期及完工日期、预期产值(营收)、预期税收、吸纳就业、合作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终止或退出机制等协议必要内容进行审查。
(六)协议签订。投资项目严格遵循“先签约、后备案、再实施”的工作原则推进,协议通过审查后,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签署项目协议。投资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各乡(镇)、街道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签订;投资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签订。不得签订违反政策规定、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突破财经纪律、超越承受能力提供优惠条件、虚假不实等情况的招商协议,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签约。
(七)协议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要对签约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围绕项目落地前期注册、备案等工作及政策保障、要素支撑,细化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签约项目落地,加强履约跟踪和合规管理,建立综合绩效评价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定期评价项目落地时限、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实际贡献、创造就业等综合效益,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先行告知,限期履约,约定时限内仍无效果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程序予以退出。
(八)协议归档。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需将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企业背景调查报告、项目准入联合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会议纪要等)送市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市投资促进局要及时收集汇总签约项目并登记备案,建立签约项目信息库。
第七条 投资保护。对投资项目,只要不违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否决。对任意否决或因刁难冷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撤资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市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勤俭节约、求真务实、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推介会、座谈会等招商活动须邀请针对性强、匹配度高的企业参加。项目集中签约、集中开工、观摩评议等活动中,不得追求场面、热衷造势甚至弄虚作假。
第九条 要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要求,坚守政策底线,围绕产业定位、资源禀赋开展精准招商,杜绝市内不同地区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认真践行契约精神,在与客商谈判时不得随意承诺,对协议约定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到位。
第三章 协调服务
第十条 实施全市跨行政区域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利益共享机制,强化各乡(镇)、街道在重点产业招商过程中的统筹和秩序规范。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工作。项目流转工作应遵循差异化发展理念,落实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实行招商项目“首谈制”,支持鼓励各乡(镇)、街道将洽谈后不符合本地区主导产业布局或不适宜落户本地的优质项目提报至市投资促进局统筹流转,并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协调项目流入,按“一事一议”原则,实现流转项目落地后综合效益的利益共享。
第十一条 实施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招商项目从进入到落地,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项目在筹备、立项、建设、生产等不同阶段的特点,服务项目洽谈、签约、审批、开工、建设等全过程。开通“绿色通道”,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机制,为重点招引项目组成项目推进工作专班,为项目企业落地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跟踪服务等,协调解决项目引进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项目的招引、落地提供优质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严禁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公开、公正、透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要依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投资项目后续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优的招商引资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督促检查、追溯审查力度,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重大项目的合同履约、资金到位和项目落地。要严格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审核程序,坚持原则不放松,公开、公平、公正做好项目的审核把关,不断提高招商实绩。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严禁弄虚作假捞取政绩。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长期不抓不管、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招商发展环境恶化,或屡屡发生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无故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等工作开展督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工作中,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宣传推介和考察阶段,有公款旅游、虚报发票、超标准接待,甚至公款私用、中饱私囊等行为的;
(二)在项目洽谈签约环节,有以争取和提供优惠政策为筹码,向客商索取或变相索取干股、贿赂和谋取私利的;
(三)在审批服务环节,有吃拿卡要,没有好处不审批,给了好处乱审批的;
(四)在项目引进后的履约实施过程中,有侵害企业利益的;
(五)在招商引资的评价环节,有虚报浮夸、追求虚假政绩的;
(六)其他违反招商引资政策和党纪政纪,以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钱交易、挥霍浪费、收受贿赂等不廉洁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