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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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现将25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老兰酒坊生产经营的包谷酒55%vol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对文山市老兰酒坊生产经营的包谷酒55%vol(生产日期:2023年1月6)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老兰酒坊送达《检验报告》(编号:01JD20230233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55%vol共生产200公斤,食品抽样2公斤,销售23公斤,下架、封存175公斤。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老兰酒坊生产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萌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对文山萌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萌馨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30440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香蕉,因上述批香蕉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香蕉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萌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金源面点店生产经营的荞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对文山市金源面点店生产经营的荞糕(生产日期:2023年5月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金源面点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30480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荞糕,因上述批荞糕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荞糕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金源面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荞糕)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项的规。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沙坝面点店生产经营的芝麻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对文山市金源面点店生产经营的荞糕(生产日期:2023年5月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沙坝面点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30481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芝麻饼(糕点),因上述批芝麻饼(糕点)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芝麻饼(糕点)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沙坝面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芝麻饼(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项的规。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马塘达梅水果店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2日对文山市马塘达梅水果店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马塘达梅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30552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芒果,因上述批芒果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芒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马塘达梅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马塘花蓝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文山市马塘花蓝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青椒(购进日期:2023年5月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马塘花蓝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30545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青椒,因上述批青椒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青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马塘花蓝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方强水果铺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对文山市方强水果铺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5月1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方强水果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229491107028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鸡蛋,因上述批鸡蛋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鸡蛋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方强水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文山市马塘黄龙坝金菊干货调料店经营的茄子、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2日对文山市马塘黄龙坝金菊干货调料店经营的茄子、红椒

(茄子、红椒购进日期均为:2023年5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茄子的克百威项目、红椒的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山市马塘黄龙坝金菊干货调料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305492 、YCCJ230549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茄子、红椒,因上述批茄子、红椒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茄子、红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马塘花蓝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茄子、红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文山市建芳杂货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文山市建芳杂货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5月2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建芳杂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229491113008C ),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鸡蛋,因上述批鸡蛋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鸡蛋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建芳杂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十、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5月2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229491113009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鸡蛋,因上述批鸡蛋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鸡蛋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明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十一、文山市益天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芹菜(西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对文山市益天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芹菜(西芹菜)(韭菜、芹菜(西芹菜)购进日期均为: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韭菜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芹菜(西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益天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5851101012C、A2230345851101013C ),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韭菜、芹菜(西芹菜),因上述批韭菜、芹菜(西芹菜)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韭菜、芹菜(西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益天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芹菜(西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文山市妲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对文山市妲妞蔬菜店部经营的芹菜(白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妲妞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5851101023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白芹菜),因上述批芹菜(白芹菜)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白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妲妞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白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文山市哲丽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文山市妲妞蔬菜店部经营的芹菜(白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哲丽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229491115016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豇豆,因上述批豇豆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豇豆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哲丽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四、文山市真蕴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文山市真蕴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白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真蕴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229491115016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白芹菜),因上述批芹菜(白芹菜)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白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真蕴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白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五、文山市诗妹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淡水鱼(鲤鱼)、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文山市诗妹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淡水鱼(鲤鱼)、牛蛙(淡水鱼(鲤鱼)、牛蛙的购进日期均为: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淡水鱼(鲤鱼)的地西泮项目、牛蛙恩诺的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诗妹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5851102002C、A2230345851102006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牛蛙,因上述批淡水鱼(鲤鱼)、牛蛙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诗妹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淡水鱼(鲤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六、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淡水鱼(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淡水鱼(鲤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5851102012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因上述批淡水鱼(鲤鱼)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淡水鱼(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七、文山市周英鲜肉店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文山市周英鲜肉店经营的猪肝(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均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周英鲜肉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5851102024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猪肝,因上述批猪肝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猪肝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周英鲜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猪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十八、文山市赵萍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淡水鱼(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8日文山市赵萍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淡水鱼(鲤鱼)(牛蛙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7日、淡水鱼(鲤鱼)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淡水鱼(鲤鱼)的地西泮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赵萍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6952112004C、A2230346952112003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淡水鱼(鲤鱼),因上述批牛蛙、淡水鱼(鲤鱼)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淡水鱼(鲤鱼)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赵萍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淡水鱼(鲤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九、文山市郑丽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文山市郑丽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郑丽水产品店经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6952113007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郑丽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十、文山市春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淡水鱼(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文山市春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淡水鱼(鲤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春桥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6952113002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因上述批淡水鱼(鲤鱼)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春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淡水鱼(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十一、文山菜篮子智慧农贸批发市场高某某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文山菜篮子智慧农贸批发市场高某某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菜篮子智慧农贸批发市场高某某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30346952112015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菜篮子智慧农贸批发市场高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