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现将26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文山市树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树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牛蛙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刘樊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皮花生
(一)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刘樊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皮花生(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刘樊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红皮花生已全部销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红皮花生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御卓园餐饮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
(一)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御卓园餐饮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生产企业名称:洁福嘉洗洁消毒配送中心,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御卓园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的集中消毒筷子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集中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筷子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山炮美蛙餐饮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
(一)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山炮美蛙餐饮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生产企业名称:文山市龙泉餐具消毒中心,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御卓园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的集中消毒筷子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集中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筷子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宏琴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甜肠
(一)2023年10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文山市宏琴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甜肠(购进日期:2023年10月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宏琴冷冻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的甜肠已全部销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甜肠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方玲老广南风味早点店经营的卷粉
(一)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方玲老广南风味早点店经营的卷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方玲老广南风味早点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的卷粉已全部销完,由于卷粉属于即食食品,古无法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甜肠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吉阿婆骨汤麻辣烫餐馆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吉阿婆骨汤麻辣烫餐馆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吉阿婆骨汤麻辣烫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杯子筷子(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完。2023年12月29日通知该店经营者做询问笔录时,该店经营者已不在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光大广场南正街3号商铺经营,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22日已注销。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八、文山市食荤者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食荤者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自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九、文山市禾宝粗粮坊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禾宝粗粮坊使用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因上述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2023年12月29日通知该店经营者做询问笔录时,该店已经转让,无法联系经营者。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十、文山市罐婆娘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罐婆娘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自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一、文山市秋糯饭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秋糯饭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因上述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二、文山市叁娘餐饮店使用自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叁娘餐饮店使用自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28日通知该店经营者做询问笔录时,该已关门歇业,经营者巳不在文山无法联系上经营者。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十三、文山市暴富富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暴富富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四、文山市静静翠食品店经营的卷粉
(一)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静静翠食品店经营的卷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卷粉已全部使用完,由于卷粉属于即食食品,古无法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卷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卷粉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五、文山市谭艳熟食品销售店经营的卷粉
(一)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谭艳熟食品销售店经营的卷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卷粉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卷粉属于即食食品,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卷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卷粉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六、文山市周记好粥道餐馆经营的油条(自制)
(一)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周记好粥道餐馆经营的油条(自制)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油条(自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油条(自制)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七、文山市顶上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顶上餐饮店使用自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1月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因上述自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的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八、文山市味民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味民小吃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1月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因上述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不合格的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十九、文山市盘龙苑齐建军骨头饭店使用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盘龙苑齐建军骨头饭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1月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不合格的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文山市二禧米线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
(一)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二禧米线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3年11月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因上述的筷子(自主消毒)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筷子(自主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不合格的筷子(自主消毒)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一、文山市花庄花红饼屋经营的油条
(一)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花庄花红饼屋经营的油条(购进日期:2023年11月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由于油条属于即食食品,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油条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二、文山市王波百货店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王波百货店经营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干黄花菜5公斤,已销售4.5公斤,封存0.5公斤,对封存的0.5公斤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干黄花菜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三、文山市富荣干菜粮油店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富荣干菜粮油店经营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3月1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干黄花菜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四、文山市忠平食品店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忠平食品店经营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9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干黄花菜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五、文山市华联购物中心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华联购物中心经营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干黄花菜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十六、文山市马塘镇桂记粮油调料门市部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马塘镇桂记粮油调料门市部经营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干黄花菜8.50公斤,已销售2.93公斤,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剩余的同批次5.57KG干黄花菜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销售不合格的干黄花菜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