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现将2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莲禾芝麦(云南)烘焙食品有限公司文山丽水龙庭店经营的荞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文山市普阳路延长矩隆艺野23-102号的莲禾芝麦(云南)烘焙食品有限公司文山丽水龙庭店生产经营的荞蛋糕(加工日期:2024年6月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批次荞蛋糕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荞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荞蛋糕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高凤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螺峰社区西华街子综合市场669-674的文山市高凤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购进日期:2024年6月1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小米辣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小米辣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