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点击:    
[字体: ]

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6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耐斯思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耐斯思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年6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油条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油条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三鑫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3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文山市三鑫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商标:画马石(文字和图形)、规格型号:150克/瓶、生产日期:2024-03-28、质量等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上述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13瓶,现场对该批次13瓶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采取扣押措施。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不合格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三、文山山水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主消毒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山水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主消毒盘子(消毒日期:2024年6月2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自主消毒盘子已经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自主消毒盘子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爱港烤肉店使用的自主消毒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爱港烤肉店使用的自主消毒小碗(消毒日期:2024年6月2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自主消毒小碗已经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自主消毒盘子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丫恋锅鸭爪爪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主消毒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丫恋锅鸭爪爪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主消毒小碗(消毒日期:2024年6月2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自主消毒小碗已经使用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使用不合格自主消毒盘子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礼娟食品店经营的罗平罗康纯正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礼娟食品店经营的罗平罗康纯正菜籽油(商标:罗康、规格型号:5升/桶、生产日期:2024-05-25、质量等级:二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罗平罗康纯正菜籽油已经销售完。2024年7月3日,罗平宏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7月23日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罗平罗康纯正菜籽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本局要求当事人排查经营罗平罗康纯正菜籽油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