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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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康洪副食批发部销售的荞三香(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康洪副食批发部销售的荞三香(糕点)(商标:无、规格型号:26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4日、质量等级:无)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荞三香(糕点)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荞三香(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二、文山市菜老包水果店销售的辣椒(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菜老包水果店销售的辣椒(青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28日)进行了文山网络及网红食品专项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辣椒(青椒)。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世外桃源店销售的雲南矿泉天然矿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世外桃源店销售的雲南矿泉天然矿泉水(商标:无、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2日、质量等级:无)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该批次雲南矿泉天然矿泉水33瓶,当场责令下架。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雲南矿泉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