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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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陈杰水产品店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陈杰水产品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文山市丰赢盈超市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丰赢盈超市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文山市红袍美蛙餐饮民族村店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红袍美蛙餐饮民族村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文山市渔跃派火锅店销售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渔跃派火锅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文山市津金园饺子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津金园饺子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7月3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文山市善勇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善勇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7月3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文山市杨丽鸡肉米线店的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杨丽鸡肉米线店的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文山市孝美羊肉米线馆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市孝美羊肉米线馆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筷子(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文山市国艳鲜豆腐食品店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国艳鲜豆腐食品店的牛蛙进行网络及网红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文山市金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文山市金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一、文山市琼安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芒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文山市琼安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7月2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芒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