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文山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购买服务的通知》(云建保〔2017〕1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州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对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科学制定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政策和管理规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坚持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坚持注重实效。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效能,让保障对象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公租房分配运营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市住建局(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与监督,并将购买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相关价格监督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承接主体工作人员招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四、购买服务内容
(一)购买主体。由承担公租房管理职责的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购买主体。
(二)购买服务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繳,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入住对象的信息登记与核对,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3.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4.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三)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严格按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满足国家、省、州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不同的购买内容确定相应的承接主体。
(四)购买费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购买费用,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规定,分别从提取的费用列支,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按照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和购买服务合同列支购买费用,并完善相应手续。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的购买费用。由购买主体按季度支付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用于支付聘请人员工资、管理费、举报奖励、退房奖励等。购买费用从公租房租金收入计提的“业务费”中支出。2019年度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和文山市经济发展水平,随着文山市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1)人员工资。是指作为承接主体所聘请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等人工费用,按实际聘请人数,人均每月4000元计算。聘请人数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开展工作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目前管理的公租房套数共为21633套,聘请人员的数量暂定为22名,以后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做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购买主体于每季度初将该季度的费用划入承接主体账户。如人员数量有变化,按实际数量支付。
(2)管理费。是指作为承接主体用于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的费用支出,按聘请人员数量计,每人每年6000元。购买主体于每季度初将该季度的费用划入承接主体账户。
(3)举报奖励。是指人民群众对违规享受公租房的家庭进行举报给予的奖励,举报属实的每户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购买主体于每季度初将该季度的费用按计划划入承接主体账户,购买主体按实际发生金额,于下一季度初将上季度的费用补足或结转(有结余的情况)。
(4)退房奖励。是指所聘请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购买主体,且配合购买主体进行清退的奖励费用。每清退一户,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购买主体于每季度初将该季度的费用按计划划入承接主体账户,购买主体按实际发生金额,于下一季度初将上季度的费用补足或结转(有结余的情况)。
2.维修养护事项的购买费用。由购买主体按照工程量清单结算,并于下一季度初将上季度的费用划入承接主体账户。
3.综合管理事项的购买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由购买主体依据合同支付费用。
五、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市,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12月20日前)。试点项目为已经分配入住、预分配和即将分配的文山市所有公租房项目,共计21633套公租房。
(二)签订合同(2019年1月15日前)。由购买主体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三)制定绩效评价标准(2019年3月1日前)。认真研究上级有关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文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标准。
(四)中期评估(2019年6月)。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文山市人民政府。
(五)绩效评价(2019年11月)。完成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总结上报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职能部门协助,财政部门保障,监察部门监督”的工作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