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2018年城镇住房
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文山市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和《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市政办发〔2017〕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预分配至今未入住的家庭,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文山市户籍且在文山市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户籍以申请人户主登记的户籍为准;
(二)至2018年11月30止,在文山市未安排入住公租房;
(三)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文山市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7年文山市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586元)70%以下,即1800元以下;
(四)至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四轮机动车辆登记记录;
(五)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记录;
(六)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七)在文山市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没有领取征收补偿款记录。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对象补贴时间
文山市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家庭。经初步筛选,拟发放户数为4100户,预计全年发放资金共计1200万元,实际发放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基数为准,剩余资金用于发放2019年度租赁补贴。
补贴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按月计算补贴,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完毕。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按户补助,户均补助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共分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一档。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月补助金额400元;
(二)二档。人均月收入在600元至980元(不含980元),每平方米每月补助7元,月补助金额350元;
(三)三档。人均月收入在980元至1500元(不含1500元)的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月补助金额250元;
(四)四档。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至1800元(不含1800元)的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月补助金额200元。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和时间安排
文山市采取“轮候家庭筛选、公示无异议、签订协议、建设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租赁补贴,由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发放。具体安排如下:
(一)轮候家庭筛选(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公租房轮候家庭进行筛选和信息比对,包括户籍、房产、收入、车辆、工商营业执照、公积金、征收补偿等比对筛选,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清除,最终确定拟发放租赁补贴名单。
(二)公示公告(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将公示名单同时在文山市政务网、文山日报手机网、非常文山手机微信等媒体公示,并同时将2018年度租赁补贴发放事项向社会公布。对举报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清退,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程序。
(三)签订协议(2018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建设银行卡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在《文山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名册》签字。
(四)银行划转租赁补贴(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将银行卡号、租赁补贴发放名册提供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款项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划入申请人银行账号。
五、相关要求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家庭为2018年8月31日前申请并审核通过的住房保障对象,2018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家庭不纳入本次补贴发放范围。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若申请人在2018年11月25日前不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不予以补办任何手续。
(二)不予以办理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情形:
1.住房拥挤户、借住他人住房户等无租房事实存在未产生房屋租金的;
2.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不按时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4.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导致无法联系不能按时办理的;
5.在2018年11月30日前已分配公租房(预分配除外),但拒绝办理实物配租的;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所提供比对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情况负责。
(四)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比对、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五)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