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薪平委员:
您在政协文山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资助对象和儿童少年参加医保促缴机制建议》(第53号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云南省医疗保险实行地(州)级统筹,县(市)医保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州级以上制定的医保政策框架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宣传贯彻、执行落实相关法规制度和医保政策的职责,是医保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者。对于你的意见建议,文山市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文山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医保发〔2022〕12号文件)和《文山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调整)〉的通知》(文市巩固振兴组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关于“建议建立对资助参保对象和少年儿童的联合参保促缴机制”方面
文山市始终严格执行“应保尽保”政策。实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户人口等动态参保管理,主要依托乡镇、村组、驻村队员及帮扶单位力量,做到应保尽保,特困人员100%参保。医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每月5日前分别向乡村振兴和民政等部门收集一次部门动态新增和动态减少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础信息,确保纵向横向数据统一、信息一致。做实动态新增和动态减少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定期与税务部门开展数据比对,确保数据更新同步,确保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少年儿童应保尽保。
三、关于“建议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享受相关定补政策的前提条件”方面
根据《文山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调整)》的通知》(文市巩固振兴组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底线,且存在以下情形(1.教育方面: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因贫失学辍学的;或因家庭困难,家庭成员难以继续完成学业的;2.医疗方面: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慢性病不能及时或有效治疗的;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以及相关责任赔付后,合规自付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住房方面:因自然灾害、房屋处于危险场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住房变成危房,无能力重建、修缮或加固的;或支付重建、修缮或加固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饮水方面:因水源受污染、供水设施受损、季节性缺水等因素导致饮水无保障,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筹资解决的;5.产业就业方面:因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突发疫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产业受损或失收,未能实现持续增收,或因劳动力无法实现稳定就业,影响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6.其他方面:因自然灾害、意外变故等原因导致大额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交通事故或具他惠外事欧寸蚁豕庭主要劳动力缺失或者变成弱劳动力,影响家庭收入,导致或可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之一的必须纳入监测对象。因此根据部门职责职责,我单位无权限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享受相关定补政策的前提条件。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文山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 复
(联系人及电话:吴丹,0876-2139729)
文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