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美委员:
您在政协文山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特殊人群医疗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第29号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文山市医疗救助实行州级统筹,政策由州级统一制定,我市严格按照州级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涉及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依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148号)及《关于印发文山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医保发〔2022〕12号)文件执行,文山市医疗保障局严格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二、关于“建议降低特殊人群救助起付线”方面
《关于印发文山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医保发〔2022〕12号)明确:全州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户年度住院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乡村振兴和民政等部门认定,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我市2022年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7000元)的部分,在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依申请纳入倾斜救助,救助比例70%。农村非低收入人口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监测标准,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乡村振兴和民政等部门认定,在普通住院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和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内,超过监测标准12000元的部分医疗费用依申请纳入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60%。
目前,文山州城乡居民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需再进行救助的“起付线”仍为我市2022年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7000元,省、州尚未调整,文山市无权自行降低。我们已把“降低起付线标准”的建议作为市级部门向省、州汇报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向上汇报,供省、州医疗保障局制定、修改医疗救助政策时参考,力争你的良好建议得到采纳。
三、关于“建议与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数据对比机制,建立一站式结算”方面
(一)文山市已对住院自付费用超过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我市2022年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7000元)的患者纳入因病监测预警对象,按月推送给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经相关部门核实纳入“三类人员”监测对象的,医保部门及时给予标识,并及时将数据推送乡镇、街道社保中心,以便落实各项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待遇。
(二)目前,文山市已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但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存在致贫返贫风险,需要再进行救助的对象,实行依个人申请,经乡村振兴和民政等部门认定,医保部门进行救助的机制。个人申请是进行再救助的前置程序,且救助起付金额实行多次住院自付费用累加,尚不能实现“一站式”救助结算。
四、关于“建议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对救助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方面
文山市医疗保障局执行医疗救助政策始终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人员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稳定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人员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和大病专项救治。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费款征收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规范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和防贫保险发展。医保、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对比的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服务好群众,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
感谢您对文山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 复
(联系人及电话:吴丹,0876-2139729)
文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