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信息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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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宏观调控、地方立法及紧急事项处置不属于重大决策,比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政府立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

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一)公众参与程序

1.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二)专家论证程序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2.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3.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三)风险评估程序

1.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2.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3.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四)合法性审查程序

1.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3.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1.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2.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3.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4.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六)决策公布程序

1.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2.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考核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适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纳入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