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州、市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文山市民政局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09:00在局会议室(862室)举行《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按规定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拟定了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的方式等相关内容。
2024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举行《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宜。
在听证会举行前,文山市民政局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人和听证会使用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在文山市民政局会议室(862室)举行《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25人、听证监察2人,听证旁听4人,实到听证代表24人、听证监察2人,听证旁听3人,超过三分之二,符合听证规定要求。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2.主持人介绍参会代表。
3.听证会监察人员对听证会代表身份进行确认公正。
4.由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事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5.听证答辩,由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问,然后由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给予答复。
6.听证会代表核实听证会记录,并签字认可。
7.主持人作听证会小结。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
会议期间,24名听证代表就《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会后根据记录认真整理,代表共提出建议和意见12条,其中采用7条,不予采纳5条。
(一)采纳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1.有代表提出:《方案》中三、运营管理(三)准入标准3中履约保证金在签订运营协议2个月内缴纳容易造成签约后2个月出现违约事项,建议签约即缴纳的意见已采纳修改。
2.有代表提出:三、运营管理(一)运作方式中在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确定运营方,建议写明单位名称。意见已采纳修改。
3.有代表提出:三、运营管理(一)运作方式中资产使用费(租金)属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需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直接缴入国库,没有缴入专户管理的说法。意见已采纳修改。
4.有代表提出:三、运营管理(三)准入标准中涉及履约保证金。建议履约保证金缴纳征求营商办或财政局意见是否能收取。经与以上两个部门对接,财政局提出“履约保证金由监管主体来收取,财政部门不收履约保证金”;营商办提出暂无相关文件提出不能收取履约保证金,建议按照上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要求制定并实施,意见已采纳修改。
5.有代表提出:三、运营管理(七)服务对象中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切实做到合规收费,后增加自觉接受价格及主管部门监督。意见已采纳修改。
6.有代表提出:强化监督检查,半年或每季度进行。意见已采纳修改。
7.有代表提出: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或运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完善相关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设施和措施,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意见已采纳修改。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有代表提出:三、运营管理(一)运作方式中资产使用费(租金)实行一年一交,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后建议增加“专人管理”。因资产使用费(租金)属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需缴入国库,没有缴入专户管理的说法,因此未予采纳。
2.有代表提出:建议第三方对全市养老院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涉及三个街道、秉烈和红甸的养老院抗震性能须达到7度设防要求,因涉及后期运营管理,如确定运营方后将在合同中明确。因此未予采纳。
3.有代表提出:建议督促运营的社会方制定公开的收费标准。除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外,低保老人收费多少,普通农户收费标准多少,方便向老百姓做出答复和动员入住工作,因涉及后期运营管理,如有第三方运营后会在合同中明确。因此未予采纳。
4.有代表提出:强化运营方资质审查,特别是服务能力。《方案》中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文件要求,明确运营方必须具备的准入条件。因此未予采纳。
5.有代表提出:二、改革原则(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国有资产运营方无权对国有资产处置,建议删除“运营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这一内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明确任何人不得处置国有资产这一条内容。因此未予采纳。
(三)另外,根据修改和删除的内容,对各条款序号、内容逐一校对、修改和统一。
现将此次听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通过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形成《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听证会后修改稿)》(详见附件)进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文山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
(听证会后修改稿)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民福〔2018〕2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提升文山市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为加快落实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全社会力量融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当前全市已建成的文山市社会福利院、文山市民族敬老院、马塘中心敬老院、平坝中心敬老院、德厚镇敬老院,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委托给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部分或整体性运营管理。
二、改革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须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对象必须为老年人和民政兜底的救助对象。尤其要优先保障全市供养的特困人员入住,同时,向失能、失智、高龄等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和民政兜底的救助对象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资产安全。运营主体确定前,由市民政局按有关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用于公建民营养老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运营主体确定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运营合同作具体约定后,将评估后的国有资产移交运营主体管理。
(三)完善服务原则。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加强政策引导原则。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强化监管原则。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依法规范运营行为,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运营管理
(一)运作方式。将已建成的市社会福利院、市民族敬老院、马塘中心敬老院、平坝中心敬老院、德厚镇敬老院进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民政局的监督和审核下,确定运营方。本方案明确的养老设施所有权为文山市人民政府享有,市民政局作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作为委托方(以下均称“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将养老设施所属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运营方经营。合同要明确运营方除按政策规定须缴纳税费外,运营20年的资产使用费(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缴纳内容。前5年的资产使用费(租金)由运营方投资用于养老机构的提质建设和经营管理。5年后,每年按期支付房屋设施设备租金,实行一年一交,按国有资产缴纳程序缴入国库。同时,公建民营运营方需每月提供涉及兜底保障对象使用资金的凭证。
(二)基本条件。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文件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满足运营的必要投入。
5.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准入标准。
1.根据委托方资金成本测算,委托经营管理服务期限为20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2.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银行有预投资金额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3.提交项目建设投资承诺书及履约保证金。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文山市公建民营项目建设投资承诺书》。承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运营方委托有建筑装饰资质的单位进行文山市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提质改造,并完成预计总投资金额80%的资金投入。在中标后、签订运营协议时,运营方向委托方指定账户缴纳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运营方履行协议约定的担保,如运营方未按协议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委托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
(四)经营范围。实行公建民营后的养老设施机构性质选择登记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必须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医养服务。合同签订后运营方不得以产权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由运营方独立承担。
(五)建设目标。运营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根据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开展的服务项目需要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对养老机构实行改造提升,包括室内外装修、庭院绿化、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配备等,全面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使之达到国家和省级要求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或运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善相关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设施和措施,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六)运营审批。运营方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相关要求对乡(镇)农村敬老院进行改建改造,使之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的标准条件。改造工作必须在养老设施投入运营之前完成,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运营。
(七)服务对象。运营方要根据政府保障对象的变动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政府保障床位,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民政兜底救助对象及时入院,无条件接收临时监护缺失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并按规定比例配备护理人员,配备的护理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运营方承担。剩余床位在优先满足文山市籍孤寡、失能、高龄等社会老年人后,可面向全社会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在一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为周边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在价格收费方面,充分体现公益性,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切实做到合规收费,自觉接受市发改及市民政局监督。
(八)资产管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地上地下建筑产权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国有,运营方享有使用权,运营方在合同期间应承担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对设备的大修或更新,且大修或更新应以国家标准或规定的使用年限为准。合同解除、终止后,应无偿归还委托方。项目委托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移交前,委托方和运营方共同参与现场登记造册,要求编制分类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按照清单共同清点核查无误,并盖章确认后移交。未经委托方同意,运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外观。运营方不得私自搭建违法违章建筑。运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为改善服务条件所投入的消防安全、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必须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时,运营方在运营期间自行出资更新的各类可移动设备归运营方所有,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方不得拆除和破坏损毁,应连同原标的物一起归还委托方。双方每两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账务清查和实物盘点,清查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共同确认清查结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需由运营方修复。运营方应认真管理和使用委托方移交的固定资产,达到报废的由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报废的固定资产运营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购置更新,其所有权归运营方。运营方不承担项目委托运营前的债权债务。
(九)退出约定。委托运营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的,需签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委托方出现未及时向运营方提供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及行政管理信息的,未按时拨付兜底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等费用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未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性补贴或建设资金支持的,比如政策性运营补贴、项目申报奖励等行为的,运营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出现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总投资的80%、运营方以文山市福利院、文山市民族敬老院、马塘中心敬老院、平坝中心敬老院、德厚敬老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管理不善、服务对象改变、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将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乱收费、入住老人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不合格、虐待老人、克扣伙食、关联交易、虚报补贴床位、虚报采集数据、未经过委托方同意自行停业的、不配合委托方工作、未按时发放特困人员零用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对方提出终止合同书面报告,并按照双方商定的平稳过度措施方案妥善安置入住人员,合同解除后3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成撤离。
四、监督机制
在运营期间,运营方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工作推进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履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对运营合同履行、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实行动态化监督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大队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履行监管职责。
五、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加快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作用,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开展综合监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下应急救援处置、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健全事前评估机制,稳妥选择公建民营运营方式。在实施公建民营前,养老服务机构产权方应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资产开展全面清查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厘清资产性质,严禁出现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情况。
(三)进一步健全事中监管机制,强化运营质量管理。市民政局要加强公建民营事中监管,运用合同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业务监管不缺失。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及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时须加挂原公建机构牌子,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机构,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相关要求规范管理,运营主体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确保文山市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