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文山天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27283128Y
地址/住址:文山市马塘镇新开田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文山天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8日开始拆除生产厂房7480m2、沸腾焙烧炉、φ中1800旋涡收尘器、18m2电收尘器、两转两吸制酸工艺设备、空气冷却器、洗涤器、泡沫塔、间冷器、电除雾器、尾吸塔、烟囱、沉降槽、沉降槽清液管、脱气塔、破碎机、筛分机、罗茨风机、二氧化硫风机等设施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2月29日拆除完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2024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2024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2024年9月2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拆除场地情况;文山天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主体情况;《拆除收购协议书》1份,证明拆除收购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情况;公司守厂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守厂人员身份情况;拆除收购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拆除收购方身份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文)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和 第二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文山州2024年环境信息已发披露企业名单>》([2024]-192)文件,文山天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重点监管单位,按一般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限额罚款。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要求进行综合计算。经2024年12月6日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文山天龙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下如处理意见: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绍忠 电话:0876-3050439
地 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