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文)不罚〔2024〕2号)

信息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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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BQ6UY79U

地址:文山市东山彝族乡荒寨村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机制木炭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6月基本完成厂房建设与设备安装,并进行调式生产;2024年7月13日,李家龙与黄仕萍双方经协商脱离合作关系。2024年7月31日转由李永艳独资,变更为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炭建设项目。该项目已基本建成,2024年8月2日停止设备调试。主要设备有:制棒机7台、烘干机1套(配套建设有烘干窑)、传送带1条、水膜除尘器1套、炭化地窑10个等配套设施。你公司于2024年9月9日自行拆除生产设备。环评手续办理情况:你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委托文山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签订有《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文环(文)立〔2024〕5号),2024年9月11日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实确认,调取相关材料。2024年9月19日对原文山市林强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萍进行询问,调取相关材料。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文)责改〔2024〕4号),2024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3日、11日,10月18日制作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6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份12页,《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9页。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陈述事实情况;

2.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文山林强生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

3.李永艳、李家龙、赵礼丰、黄仕萍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涉事人员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2分2页,证明授权办理案件相关情况;

5.《文山机制炭制炭厂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报价文件》复印件1份2页、《文山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查询审批表》复印件1份2页、《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35页、《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炭建设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8页、《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6.《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合同书》复印件1份6页、《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9页、《退伙协议书》1份2页、建设资金转账记录(文山林强生物有限公司)部分复印件2份15页、建设项目相关设备、人工明细复印件1份17页,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龙与文山林强生物有限公司投资、退伙相关关系情况;

7.文山林强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萍提供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8.文山州生态环境分管管控单元查询结果表1份1页,证明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9.《文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1份1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书面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文)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裁量因子(环评类别、项目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及违法行为修正因数,按照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应当对文山满小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停止项目建设、主动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积极对接第三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沈 伟 电 话:13577640718

地 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