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8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三七市场店销售的凯特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三七市场店销售的凯特芒(购进日期:2024年7月2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凯特芒已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文山市薄竹金麦香烘焙坊销售的荞桃酥(糕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薄竹金麦香烘焙坊销售的荞桃酥(糕点)(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荞桃酥(糕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三、文山市薄竹兴丰西饼屋销售的荞饼(糕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薄竹兴丰西饼屋销售的荞饼(糕点)(生产日期:2024年7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荞饼(糕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四、文山市入口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入口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进行了络及网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牛蛙。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五、文山市方佳破酥包子龙景园店销售的馒头(自制)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方佳破酥包子龙景园店销售的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7月3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馒头(自制)。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六、文山市淘鲜岛水产品经营泰康店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淘鲜岛水产品经营泰康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3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牛蛙。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文山市林寿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林寿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牛蛙。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八、文山市富翠食品店销售的泥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富翠食品店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络及网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泥鳅。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