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罚单位:文山市鱼乐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01*******WXT
经营者:刘某某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东风路光大购物中心X楼X-X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平某某(户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身份证号码:532623********0725),招用时长:2024年8月使用11天,2024年9月使用15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文山市公安局《公安提示函》(文市公函〔2024〕233号)及移交的相关证据资料,经营者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店长刘某某及员工邓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市人社劳监责改通字〔2024〕第4号),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如期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分别下达《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先告字〔2024〕第02号)和《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听权告字〔2024〕第02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当事人违法使用1名童工2个月,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政府4楼428室,电话:0876—2182379)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10000.00元的罚款缴存到文山市财政局开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