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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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编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文山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审批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13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指派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完成后,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3.援助阶段责任:对援助案件进行跟踪,确保受援人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援助案件办结后,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5.立卷归档责任:对法律援助卷宗进行审查,合格案件登记上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5号)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定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文山市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6)2122238,地址:文山市环城南路208号;

2.纪检监察投诉:文山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6)2136734;

3.信函投诉:文山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环城南路208号,邮政编码:663009;

援助申请人认为审批不合法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受援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