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375922022111601)

信息来源: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作者:文山市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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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曾某某

性别:女

年龄:41

居民身份证及号码:362424XXXXXXXX542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现住址:文山市恒丰南苑D幢27号

现查明2022年11月16日,新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恒悦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检查记录表、视频、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当场训诫V当场收缴罚款V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可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外罚款,加外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