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信息来源: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作者: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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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决字〔20231

案件名称:文山市花哥烧烤店城南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案

违法行为个人(单位):文山市花哥烧烤店城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02T

经营场所:文山市新平街道潇湘商贸城**号

经营者:陈某某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专项检查发现文山市新平街道潇湘商贸城**号文山市花哥烧烤店城南店涉嫌非法使用童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文山市花哥烧烤店城南店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23日期间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招用时长5个月。

上述事实有《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巡查登记表》、文山市花哥烧烤店城南店授权委托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和提交的相关资料、及童工监护人同意见证所取童工袁某某的询问笔录、文山市公安局平坝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等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3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先告字〔2023〕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五日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决字〔20231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执法决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账号13401XXXX91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