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云文文运管(2023 ) 0050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作者:文山市旅游市场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    
[字体: ]

个人姓名:周某某 身份证件号:532621XXXXXXXX7010

住址:文山市凤凰路大富皇雅苑X幢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51xxxx626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03月28日上午9时05分,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伍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XXXX)、尚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XXXX)、唐某(执注证号WS19XXX)、张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XXXX)在文山市城北汽车客运站出站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驾驶云HD38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有1名乘客。经调查,2023年03月28日上午,你驾驶云HD38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络预约平台从文山市第一中学载了一名乘客到文山市城北汽车客运站出站口。到目的地后你注册使用的网络预约平台显示收取7.00元钱的乘车费用。云HD38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你未能当场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你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以上违法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滴滴出行平台订详情图片打印件等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依法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余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开户行: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