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387602023012001)

信息来源:文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作者:文山市旅游市场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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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姜某某 性别:女年龄:28

居民身份证及号码:500101XXXXXXXX3327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桃园社区冷库安置区。

现查明2023年1月9日,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李警官,杨警官在日常工作中经出示警察证在当事人姜某某见证下,对文山市卧龙街道桃园社区冷库安置区文山鹏博大酒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酒店303、302、508房间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检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可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外罚款,加外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