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某某(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172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无
住所(住址):文山市小街镇小街村民委大叶树柯村二组XX号
(违法事实):2022年9月15日,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群众举报投诉陈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督办函件后于9月22日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参加了2022年6月4日至7日文山至西双版纳游的游客王某某、张某某和杨某某以及涉案人员陈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2121)、喻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2623XXXXXXXX0026)和罗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172X),还有罗某某在我局对其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中涉及到的人员罗某某和张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上述游客以及涉案人员陈某某、喻某某和罗某某的陈述,还有各位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罗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旅行社委托书的情况下,收取每个游客489元的费用后于2022年6月4日组织张某某、杨某某和王某某等共41名游客从文山市组团到西双版纳的“野象谷”“万亩茶园”和“茶马古道”等景点游玩并进了5家购物店购物后,于2022年6月7日带团返回到文山市的情况属实。罗某某的上述经营行为,已经形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及微信转账截图。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3月16日,责任人员罗某某领取了(文山市)文综旅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至3月21日止在五日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员)罗某某罚款叁仟元(¥3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