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初至2022年7月,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大以古社区附近占用112364平方米土地建设丽水湖畔小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因为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情况下,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情况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云南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批准用地相关文件、合同和资料;
3、测绘报告1份;
4、询问笔录1份。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文山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细)化表:“(1)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每平方米6元以下的罚款;(2)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6元至15元的罚款;(3)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云南某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1123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云南某公司违法占用的112364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344673元。其中:违法占用108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0830.00元;违法占用111281平方米一般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333843.00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再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领取罚没收入专用票据。请你公司于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12364平方米土地的罚款344673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