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李某某 身份证件号:532621XXXXXXXX0320
住址:文山市嘉柏澜庭X幢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9xxxx0646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3月21日上午09时47分,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文山民族天使医院泰康门诊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驾驶云HD90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有1名乘客。经调查,2023年03月21日上午你驾驶云HD90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络预约平台从文山市中保家园小区载了一名乘客到文山民族天使医院泰康门诊部。到目的地后你通过“滴滴出行”网络预约平台获得5.7元钱的营运费用。云HD90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你未能当场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你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以上违法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网络预约平台订单、视听材料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依法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开户行: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