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363732023062701)

信息来源: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4日     作者:文山市旅游市场监管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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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韦某某 单位名称:文山市圆大酒店

性别:女   年龄:39

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及号码532627XXXXXXXX216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现住址: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

单位地址:文山市新安社区瑞禾路3号。

现查明2023年6月20日,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民警检查圆大酒店,经检查608房间,袁忠艳,女身份证号:532621XXXXXXXX0929入住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笔录表、检查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当场训诫V当场收缴罚款V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可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外罚款,加外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