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回决定书(文公(西华)行罚决字(2023]68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4日     作者:文山市旅游市场监管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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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文山市金葫芦宾馆,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文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现查明2023年4月8日0时许,文山市金葫芦宾馆对万某某(15岁)、赵某某(16岁)、黄某(16岁)和邹某某(16岁)四名未成年人,未做到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在未办理入住登记就提供553房间让其入住,导致在文山金葫芦宾馆553号房间发生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2023年2月17日,因未成年人入住时,未执行“五必须”相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文山市金葫芦宾馆被文山市公安局西华派出所给产警告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单位法人代表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等笔录材料、3、检查记录表、4、视频监控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来之规定,现决定对文山市金萌芦宾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分行缴纳罚款,途期不缴纳,罚款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责令停业整顿期限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