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监处罚〔2023〕第48号
当事人:文山市祥霖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P9J9681
负责人:梅某某
联系电话:187XXXX6558
住所:文山市卧龙街道金石路圆秀园小区XX幢一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在文山市卧龙街道金石路圆秀园小区27幢一层正常经营的文山市祥霖餐厅检查时,现场发现该餐厅厨房的调料架上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分别是:1、食品名称: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规格:260g/罐;生产企业: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7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罐,已开封使用;2、食品名称:天津冬菜;规格:250克±10克/罐;生产企业:广州伟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1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1罐,已开封使用;3、食品名称:火辣干锅酱调味料;规格:500g/罐;生产企业: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2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罐,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收集证据,并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03月2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口述上述食品是2022年从文新市场大干货批发店(阳光食品配送店)购进的,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料)的购进价格是7元/罐,天津冬菜的购进价格是6元/罐,火辣干锅酱调味料的购进价格是10元/罐,上述三种食品每种购进了一罐,用于制作新的菜品,因为管理疏忽,没有做好登记,造成了上述食品已经超过有效期还摆放在厨房内的调料架上。文山市祥霖餐厅涉嫌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成立,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当事人确定的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被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及时间;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当事人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致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使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0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字〔2023〕19-1-007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名称: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1罐、天津冬菜1罐、火辣干锅酱调味料各一罐)。2、罚款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整)元。2023年03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详见原件),当事人陈述:1、在贵局检查出问题以后,我店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有问题的食品及时处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及时对餐厅内的所有产品进行专人专管,员工集中培训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2、因经济下滑,店里生意惨淡,举步维艰,从2020年3月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具体的营业报表我们可以提供。3、本店所有的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加上是初次违反规定,今后一定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对店内的食品从严管理,对于进货时间和保质期严格把关,做好登记,同时也会清查其它的食品安全隐患,保证不会出现同样的事情。综上所述,我店已经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50000元的罚款确实超出承担范围,恳请贵局能体谅本店,减轻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且是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所提出陈述申辩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讨论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名称: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1罐、天津冬菜1罐、火辣干锅酱调味料各一罐)。
2、罚款人民币8000.00(捌仟元整)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账号:8600XXXXXXXX8793;开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