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文山市xx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照片4张;
4、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5、询问笔录2份;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2〕第35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2〕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适用2004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446.63平方米土地。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18446.63平方米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简易房6间、硬化4处。详见《测绘报告》。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18446.63平方米,按一般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捌角玖分整(¥55339.89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再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领取罚没收入专用票据。请你公司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8446.63平方米土地的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捌角玖分整(¥55339.89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