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某单位: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文山市××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xx平方米土地建设业务用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现场照片10张;
5、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6、询问笔录2份;
7、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2〕第34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2〕第33号)。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某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你单位业务用房项目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