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山某单位: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超越用地批准范围占用土地建设XX项目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超越用地批准范围在XX占用土地XX平方米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2、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和资料;
3、测绘报告;
4、询问笔录2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3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3号)。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XX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单位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0月27日,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用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棚房XX间,硬化XX处,混房XX间,绿化XX处,围墙XX条。
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