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3〕第8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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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XX镇XX村委会XX占用3370.24㎡土地建盖钢架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你于2017年3月24日擅自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3370.24平方米土地出租给XX公司XX项目经理部堆放物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出租土地行为。

因为你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5年3月,非法出租土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7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三份:

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测绘报告一份;

3、王XX、王X、王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租地协议复印件1份(王X与王XX租地协议);

5、收条一份(王XX出具收条给王俊);

6、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王X与XX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

7、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XX市XX公司支付租赁款5万元给王X)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日,你向我局提交自愿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15日内拆除擅自在文山市XX镇XX建盖的钢架棚房一层(占地864.74㎡),厕所1间占地18.31㎡、地下水池2个占地17.13㎡、内部道路1条占地278.95㎡、硬化地面一处占地28.94㎡,并恢复土地原状,详见《测绘报告》。

2、对你非法占用耕地1208.07㎡(建盖钢架棚房一间占地864.74㎡,厕所一间占地18.31㎡、地下水池2个占地17.13㎡、内部道路1条占地278.95㎡、硬化地面一处占地28.94㎡),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柒角整(¥12080.70元)。

3、没收你出租非法占地建盖钢架棚房获取的租金50000.00元,并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六处以3000.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元)。

以上两项处罚共计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零捌拾元柒角整(¥65080.70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1208.07平方米的罚款人民币¥12080.70元(大写: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柒角整)、非法出租获取的租金50000.00元,并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六处以30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65080.70元(大写陆万伍仟零捌拾元柒角整),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