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XX非法占用5957.31平方米土地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委托书1份;
3、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现场照片2张;
5、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6、询问笔录2份;
7、《投资项目备案证》(文发改备案〔XX〕X号)复印件一份;
8、《地役权设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9、《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1、《XX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一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8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2015年5月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XX项目的违法行为,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公司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5957.3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XX公司非法占用的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5869.94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没收XX公司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87.37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具体为:①围墙面积0.57平方米;②围墙面积0.57平方米;③道路1面积86.23平方米。详见《测绘报告》)
4、对XX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220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贰仟零玖拾元整(¥22090.00元);一般土地3748.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肆拾肆元玖角叁分整(¥11244.93元)。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玖角叁分整(¥33334.93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5957.31平方米的罚款人民币¥33334.93元(大写:叁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玖角叁分整),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