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市自然资决字〔2023〕第9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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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在XX占用土地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文山市XX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2、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和资料;

3、测绘报告;

4、询问笔录2份。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XX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XX公司占用2949.78平方米土地建设XX按一般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进行处罚,罚款共计8849.34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2949.78平方米的罚款人民币8849.34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