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方XX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450702XXXXXXXX3611
住所(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安村委那铺村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21日上午09时31分,文山州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山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山市公安局、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文山市薄竹镇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文山市薄竹镇市场(停车场内)的流动摊贩方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摊售的出版物(书刊)等相关纸质物品共计2633本/册实施扣押,并予立案。7月22日上午11时18分,经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就关于当事人方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壹案召开案情讨论会,会议决定:1.对2023年7月21日扣押的2633册(本)出版物(书刊)等纸质物品重新进行清点核实,确定最终需要扣押的出版物数量,并列出清单;2.把不需要扣押的纸质物品清点出来(列出清单)退还于当事人方XX。2023年7月22日上午11时50分至22时48分,在当事人方XX的全程陪同及见证下,执法人员对2023年7月21日扣押的2633册(本)出版物(书刊)等纸质物品重新进行清点核实,最终得出:出版物(书刊)共计1930套(本);儿童拼图、粘贴字画、沙画等纸质物品共计682份(册)。执法人员对扣押的1930套(本)出版物(书刊)列出淸单,同时把682份(册)儿童拼图、粘贴字画、沙画等纸质物品现场退还于当事人方XX。
综上所述,当事人方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山市)文综检(勘)字[2023]2号,2.《扣押决定书》(文山市)文综扣字[2023]01号,3.《扣押物品清单》(编号:2023-01),4.《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文山市)文综扣鉴告字【2023】01号,5.《立案审批表》(文山市)文综新案立字【2023】3号,6.方XX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共6页),7.方XX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8.《退回物品清单》(文山市) 文综退字【2023】1号(共3页),9,《扣押决定书》(文山市)文综扣字[2023]1号,10.附件:《一扣押物品清单》编号:(文山市)文综扣物清字[2023]1号(共25页)等。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方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山市)文综新罚告字〔2023〕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方XX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至2023年8月4日在规定的五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截至目前,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承担民事责任。”
(处罚鬲容):经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给予方XX(身份证号码450702XXXXXXXX3611)没收出版物1930本/套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没收物品清单》(文山市)文综新没字〔2023〕3号
联系地址:文山市民族文化中心二楼(腾龙北路22号)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