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罚〔2023〕第127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     作者: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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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山市卡塞奇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01MABYWXCA02

经营场所:文山市新平街道梧桐上河居XXX

经营者:张XX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山市新平街道梧桐上河居XXX的文山市卡塞奇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货架上有以下食品:名称:小磨芝麻调和油,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瓶,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其它食品摆放在一起且没有“不合格食品”“禁止使用”等类似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2023年08月0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于2023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文山市新平街道梧桐上河居XXX从事餐饮服务。文山市卡塞奇小吃店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名称:小磨芝麻调和油,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因为当事人没有这些食品(小磨芝麻调和油)的进货凭证,所以该案货值金额无法确定,且该芝麻调和油是放在食品中调味用的,不做单独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山市卡塞奇小吃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张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被扣押的过期食品,证明文山市卡塞奇小吃店经营的食品(小磨芝麻调和油)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文山市卡塞奇小吃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磨芝麻调和油)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2023年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2023〕13-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小磨芝麻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主动向行政机关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应对当事人减轻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通过手机短信链接或者扫描纸质缴款书所载二维码,均可进入支付渠道将罚没款缴入文山市财政局国库账户(当事人使用对公账户网银缴纳罚没款时,登录网银后在“财政社保-非税缴款”板块录入缴款书编号,即可通过网银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