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卧龙)行罚决字【2023】387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     作者:文山市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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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文山市长发宾馆,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龙海路243号,法定代表人:王XX

现查明2023年8月15日16时50分,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在办理陶XX被强奸案的过程中,发现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龙海路243号长发宾馆于2023年8月2日22时未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员入住情况,未严格落实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导致在文山长发宾馆406号房间发生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拟责令你经营的长发宾馆停业整顿十五日,并处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王XX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