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
本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2023)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7370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樊崇明、范永萍,联系电话:0876-2182845,联系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普阳西路36号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