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3〕第15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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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4月至2023年8月,未办理供地手续,在XX平方米土地占用XX土地建设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XX平方米土地建设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以上行为其性质都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委托书2份;

3、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现场照片8张;

5、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6、询问笔录2份;

7、XX公司XX项目XX、XX整改前后现场照片;

8、文山市2023年度土地违法整改验收表及现场照片;

9、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6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6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XX公司XX项目的动工时间是2010年4月,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8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公司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面积XX平方米土地,其中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面积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面积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XX村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XX公司非法占用的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但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没收XX公司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4、罚款:(1)对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但已复垦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的XX平方米土地(XX面积XX平方米、XX面积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2)对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总面积XX平方米,扣除XX占用的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3)对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的耕地XX平方米(耕地总面积XX平方米,扣除XX耕地面积XX平方米、XX耕地面积XX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XX耕地XX平方米(总耕地面积XX平方米,扣除基本农田XX平方米后的面积)、XX耕地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4)对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面积XX平方米(一般土地总面积XX平方米,扣除XX中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未利用地XX平方米,XX中未利用地XX平方米,XX中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未利用地XX平方米,XX中未利用地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XX整(¥XX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XX平方米的罚款人民币¥XX元(大写:XX整),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