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3〕第16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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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某单位: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设绿化和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8月擅自在XX村小组和XX村小组XX位置占用土地XX平方米建设停车场、球场、绿化和道路等附属设施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情况下,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情况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当天向我局提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XX平方米;

二是对你单位占用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XX平方米和不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详见《测绘报告》);

三是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非法占用的林地XX平方米、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XX平方米分别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三项罚款计人民币XX元。以上共合计人民币XX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单位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XX平方米的罚款人民币XX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文山市水务局大楼214室)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