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
你于1997年至2023年9月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文山市XX街道XX社区XX居民小组(原XX三队)占用XX平方米的土地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5份;
2、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和资料;
3、测绘报告;
4、询问笔录5份。
2023年10月9日上午,我局办案人员通知你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5号),你已阅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5号)内容后拒绝签字。截至2023年10月18日你一直未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5号)。2023年10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XX自然资源所所长、XX社区工作人员到文山市XX街道XX社区XX汽车修理厂(当事人住址)向你送达《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5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5号),你拒绝开门,拒接电话,拒绝签收。2023年10月19日下午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5号)邮寄送达你住址(实物返单编号:XX),2023年10月20日,因你本人拒收,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退回邮件(编号:XX)。截至2023年10月25日,给予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法定期限已到(五个工作日),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涉嫌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1997年,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给文山市XX街道XX社区XX居民小组,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用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内部硬化地面XX处,简易棚房XX间,详见《测绘报告》。
3、对你非法占用XX平方米的一般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XX(¥XX元)(占用一般土地的处6元/平方米罚款)。
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