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某公司:
你公司2020年3月以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XX占用土地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主动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XX平方米给XX居民小组。
二是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XX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6元的罚款,计XX元;对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XX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元的罚款,计XX元;两项罚款共合计XX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XX平方米的罚款人民币XX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特别说明:该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于新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期间,即该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但在此期间,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仍在执行中,即适用该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而此期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未实施,直至2021年9月1日才公布实施。因此,在该案采用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法律条款“第七十七条”中对应的应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的“第五十七条”处罚规定。但是,此期间因该新条例未公布实施,仍执行老条例,故引用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的条款“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文山市水务局大楼214室)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