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532623XXXXXXXX0044)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无
住所(住址):文山市河滨路东风时代广场1幢B单元XX室
(违法事实):2022年9月15日,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群众举报投诉罗XX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督办函件后于9月22日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参加了2022年7月30日至8月3日从文山至大理、楚雄、昆明和腾冲游的游客田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和陶某某以及涉案人员吴XX(女、身份证号码:532623XXXXXXXX0044)和汪XX(女、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324)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上述游客以及涉案人员吴XX和汪XX的陈述,还有各位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吴XX在没有取得任何旅行社委托书的情况下,收取每个游客300元的团费(共15000元)后于202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组织田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和陶某某等共50名游客从文山市组团到大理、楚雄、昆明和腾冲旅游的情况属实。吴XX的上述经营行为,已经形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及微信转账截图。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3月16日,责任人员吴XX领取了(文山市)文综旅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至3月21日止在五日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员)吴XX罚款贰仟元(¥2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 文山市财政局 账号: 134011515916)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文山市腾龙北路22号(文山市民族文化中心)
联系人:段立光 联系电话:3061183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