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3〕第24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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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某: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XX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XX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于2004年至2023年11月,在XX占用XX平方米土地建设XX,其中占用的XX平方米建设用地,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占用的XX平方米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以上行为其性质都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山市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文山市XX现场照片4张;

4、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5、询问笔录2份;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你XX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21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21号)。你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文山市XX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04年3月,适用1998年8月29日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文山市XX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其中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XX平方米建设用地退还给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XX平方米农用地退还给XX。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文山市XXXX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对文山市XX非法占用的耕地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对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共XX平方米,按一般土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XX整(¥XX元)。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大写XX整(¥XX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XX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持《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XX务必于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的罚款人民币大写XX整(¥XX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