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XX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XX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8月至2023年11月,超过批准的数量,在XX占用XX平方米土地建设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山市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
3、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现场照片8张;
5、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6、询问笔录2份;
7、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3〕第23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2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文山市XX公司XX项目中地块1的动工时间是2013年8月,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块2的动工时间是2019年7月,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文山市XX公司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XX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文山市XX公司非法占用的面积XX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罚款:(1)对文山市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但已复垦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的XX平方米土地(复垦区1面积XX平方米、复垦区2面积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2)对文山市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的耕地XX平方米(总耕地面积XX平方米,扣除地块1中未动工区1耕地面积XX平方米、未动工区2耕地面积XX平方米、未动工区3耕地面积XX平方米,地块2中复垦区1耕地面积XX平方米、复垦区2耕地面积XX平方米,地块3未动工区耕地面积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3)对文山市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一般土地面积XX平方米(一般土地总面积XX平方米,扣除地块1中未动工区1其他农用地面积XX平方米,未动工区2其他农用地面积XX平方米、裸地XX平方米,未动工区3其他农用地面积XX平方米、裸地XX平方米,地块2中复垦区1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裸地XX平方米,复垦区2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其他草地XX平方米,地块3未动工区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公路用地XX平方米、裸地XX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整(¥XX元);
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XX整(¥XX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你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XX元(大写:XX整)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