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卧龙)行罚决字[202​3]556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4日     作者: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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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文山市春常酒店,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南路10号春常酒店,法定代表人:周XX

现查明2023年9月23日20时25分,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田警官、金警官(经出示警官证)对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南路10号春常酒店号进行当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春常酒店502室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及监护人信息。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拟责令你经营的春常酒店停业整顿十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周XX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

2023年11月3日